建筑耐火等级要求
来源:易洋消防 | 作者:易洋消防 | 发布时间:2015-11-9 13:44:16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准。规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建筑设计防火技术措施中的最基本的措施之一。对于不同类型、性质的建筑物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级要求,可做到既有利于消防安全,又有利于节约基本建设投资。在防火设计中,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是衡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的主要指标。建筑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楼板、屋顶承重构件和吊顶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决定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
由于各类建筑使用性质、重要程度、规模大小、层数高低和火灾危险性存在差异,所要求的耐火程度有所不同。
一、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仓库主要指除炸药厂(库)、花炮厂(库)、炼油厂外的厂房及仓库。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表2-3-6。
表2-3-6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
楼梯间、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难燃性 0.50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
非承重外墙 房间隔墙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难燃性 0.50 | |
楼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75 | 难燃性 0.50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难燃性 0.50 | 可燃性 | |
疏散楼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75 | 可燃性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性 0.25 | 难燃性 0.25 | 难燃性 0.15 | 可燃性 |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建筑面积、层数等与其生产或储存的类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于甲、乙类生产或储存的厂房或仓库,由于其生产或储存的物品危险性大,因此这类生产场所或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而且对这类场所的防火安全性能的要求也较之其他类型的生产和仓储要高,在设计、使用时都应特别加以注意。
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3-7中的规定。
表2-3-7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楼梯间、前室的墙,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 墙和分户墙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难燃性 0.50 |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
房间隔墙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50 | 难燃性 0.25 |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难燃性 0.50 |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难燃性 0.50 | |
楼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可燃性 0.50 | 可燃性 | |
疏散楼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可燃性 | |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性 0.25 | 难燃性 0.25 | 难燃性 0.15 | 可燃性 |
注:(1)除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4)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00㎡ 时,房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性墙体。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6)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