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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公共建筑装修防火

来源:易洋消防 | 作者:易洋消防 | 发布时间:2016-1-15 10:18:58

本节主要介绍高层公共建筑装修的基准要求、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以及允许放宽的条件。

一、基准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表2-10-6中的规定。

现在许多大、中城市中的高层综合建筑内,不再是单一的居住、办公等,而是集合了多重使用功能,如有些高层建筑内含有小型电影放映厅、报告厅、会议厅、餐厅等。在这些地方,人员密度大且流动性大,因此对这些部位的装修进行了特别的规定。

二、允许放宽条件

(一)局部放宽

很多高层建筑都建有裙房,且裙房的使用功能比较复杂,其内部装修若与整栋建筑取同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困难。考虑到一般裙房与主体高层建筑之间有防火分隔并且裙房的层数有限,因此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 h的隔墙、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2-10-6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放宽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及座位数大于800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2-10-6的基础上降低一级。这一要求也是充分考虑了既经济又安全的原则而制定的。

表2-10-6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物

建筑规模、性质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顶棚

墙面

地面

隔断

固定家具

装饰织物

其他装饰材料

窗帘

帷幕

床罩

家具包布

高级旅馆

>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顶层餐厅

A

B1

B1

B1

B1

B1

B1

B1

B1

≤800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

A

B1

B1

B1

B2

B1

B1

B2

B1

其他部位

A

B1

B1

B2

B2

B1

B2

B1

B2

B1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医院病房楼

一类建筑

A

B1

B1

B1

B2

B1

B1

B2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2

B2

B2

B2

B2

B2

电信楼、财贸金融楼、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一类建筑

A

A

B1

B1

B1

B1

B1

B2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2

B2

B1

B2

B2

B2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图书馆

一类建筑

A

B1

B1

B1

B2

B1

B1

B1

B1

二类建筑

B1

B1

B2

B1

B2

B1

B1

B2

B2

住宅、普通旅馆

一类普通旅馆

高级住宅

A

B1

B2

B1

B2

B1

B1

B2

B1

二类普通旅馆

普通住宅

B1

B1

B2

B2

B2

B2

B2

B2

B2

注:1.“顶层餐厅”包括设在高空的餐厅等;

   2.建筑物的类别、规模、性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三、特殊要求

近年来,电视塔等特殊高耸建筑物,其建筑高度越来越高,内部还建有允许公众进入的观光厅、餐厅等。由于这类建筑物形式的限制,人员在危险情况下的疏散十分困难,因此有必要限制这类建筑物内可燃装修材料的使用,降低火灾发生以及蔓延的可能性,所以特对此类建筑作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1995中规定,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不低于B1级,其他均应采用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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