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喷雾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来源:易洋消防 | 作者:易洋消防 | 发布时间:2016-4-20 20:09:53水喷雾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根据系统的保护对象和防护目的确定。
一、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
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目的时,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2MPa。
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
响应时间是指由火灾报警设备发出信号至系统中最不利点水雾喷头喷出水雾的时间,它是系统由报警到实施喷水灭火的时间参数。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5s;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三、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面积
保护面积是指保护对象的全部暴露外表面面积。水喷雾系统主要用于保护室外的大型专用设施或设备,同时也用于保护建筑物内的设施或设备,保护面积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按保护对象的规则外表面面积确定;
2.当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不规则时,应按包容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积确定;
3.变压器的保护面积除应按扣除底面面积以外的变压器外表面面积确定外,还应包括油枕、冷却器的外表面面积和集油坑的投影面积;
4.分层敷设电缆的保护面积应按整体包容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确定;
5.输送机皮带的保护面积应按上行皮带的上表面面积确定;
6.开口可燃液体容器的保护面积应按液面面积确定;
7.当水喷雾系统用于室内保护对象时,保护面积可按室内建筑面积或保护对象的外表面积确定。
四、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
系统的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表3-4-1的规定。由自动喷水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供水的水喷雾系统,供水管所提供的水压和流量应满足《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表3-4-1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
防护 目的 | 保护对象 | 设计喷雾强度 (L/min·㎡) | 持续喷雾时间 (h) | |
灭火 | 固体火灾 | 15 | 1 | |
液体火灾 | 闪点60~120℃的液体 | 20 | 0.5 | |
闪点高于120℃的液体 | 13 | |||
电气火灾 |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油开关 | 20 | 0.4 | |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集油坑 | 6 | |||
电缆 | 13 | |||
防护 冷却 | 甲乙丙类液体生产、储存、装卸设施 | 6 | 4 |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 直径20m以下 | 6 | 4 | |
直径20m及以上 | 6 | |||
可燃气体生产、输送、装卸、储存设施和灌瓶间、瓶库 | 9 | 6 | ||
室内燃气锅炉房 | 9 | 1 | ||
室内燃油锅炉房 | 13 | 0.5 |
五、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系统设计
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动喷水—水喷雾混合配置系统中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水喷雾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2.高层建筑内的用水量较小的水喷雾系统的供水管道可以由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配水干管或配水管直接引出。
3.由自动喷水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供水的水喷雾系统,供水管提供的水压和流量应满足水喷雾系统的要求。
六、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设计
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执行。
2.泡沫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