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 排 水 设 计 指 南
来源:徐州易洋消防 | 作者:徐州易洋消防(xzxf119.com) | 发布时间:2011-10-15 22:04:29给 排 水 设 计 指 南
一、设计原则
1、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特别应遵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2、选用国家标准图及院标准,应注意选用新标准图号,不能用作废的或已被新的图号替代的标准图号。
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有关内容。
二、设计内容
通常民用建筑给排水设计包括如下内容
1、给水系统;
2、排水系统;
3、消防系统;
三、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阶段,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
A 设计说明书
1 设计依据
1)摘录设计总说明所列批准文件和依据性资料中与本专业设计有关的内容;
2)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法规和标准;
3)其他专业提供的本工程设计资料,工程可利用的市政条件。
2 设计范围
根据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设计资料,说明本专业设计的内容和分工(当其他单位共同设计时)。
3 室外给水设计
1)水源:由市政或小区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的方位、接管管径、能提供的水量与水压。当建自备水源时,应说明水源的水质、水温、水文及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及净化处理工艺和设备选型等。
2)用水量:说明或用表格列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量,生产用水水量,其他项目用水定额及用水量(含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量、游泳池和中水系统补水量、洗衣房、锅炉房、水景用水、道路、绿化洒水和不可预计水量等);消防用水标准及用水量,总用水量(最高日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
3)给水系统:说明生活、生产、消防系统的划分及组合情况,分质分压分区供水的情况。当水量、水压不足时采取的措施,并说明调节设施的容量、材质、位置及加压设备选型。如系扩建工程,还应对现有给水系统加以简介。
4)消防系统:说明各类形式消防设施的设计依据,设计参数,供水方式,设备选型及控制方法等。
5)管材、接口及敷设方式。
4、室外排水设计
1)现有排水条件简介:当排入城市管道或其他外部明沟时应说明管道、明沟的大小、坡度、排入点的标高、位置或检查井编号。当排入水体(江、河、湖、海等)时,还应说明对排放的要求。
2)说明设计采用的排水制度、排水出路。如需要提升,则说明提升位置、规模,提升设备选型及设计数据,构筑物形式,占地面积,紧急排放的措施等。
3)说明雨水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公式(或采用的暴雨强度)、重现期、雨水排水量等。
4)管材、接口及敷设方式
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
1)说明或用表格列出各种用水量标准,用水单位数,工作时间,小时变化系数,最高日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
2)给水系统:说明给水系统的划分和给水方式,分区供水要求和采取的措施,计量方式,水箱和水池的容量、设置位置、材质,设备选型,保温、防结露和防腐蚀等措施。
3)消防系统:遵照各类防火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分别对各消防系统(如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雨淋喷水、水喷雾、泡沫、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和依据,计算标准,系统组成,控制方式,消防水池和水箱的容量、设置位置以及主要设备选择等予以叙述。
4)热水系统:说明采取的热水供应方式,系统选择,水温、水质、热源、加热方式及最大小时用水量和耗热量等。说明设备选型、保温、防腐的技术措施等。当利用余热或太阳能时,尚应说明采用的依据,供应能力,系统形式,运行条件及技术措施等。
5)排水系统:说明排水系统选择,生活和生产污(废)水排水量,室外排放条件。屋面雨水的排水系统选择及室外排放条件,采用的降雨强度和重现期。
6)管材、接口及敷设方式。
6 节水、节能措施:说明高效节水,节能设备及系统设计中采用的技术措施等。
7 对不隔振及防噪要求的建(构)筑物,说明给排水设施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B 设计图纸
1 给水排水总平面图
1)全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道路等,并标出主要定位尺寸或坐标、标高,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2)给水、排水管道平面位置,标注出干管的管径、流水方向、闸门井、消火栓井、水表井、检查井、化粪池等和其他排水构筑物位置;
3)场地内给水、排水管道与城市管道系统连接点的控制标高和位置;
4)消防系统标注出干管的管径。
2 建筑给排水平面图
1)绘制给排水底层、标准层、管道和设备复杂层的平面布置图,标出室内外接管位置、管径等。
2)绘制机房(水池、水泵房、热交换间、水箱间、水处理间、游泳池、水景、冷却塔等)平面布置图
3)绘制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各类消防系统、热水系统原理图,标注干管管径,设备设置标高,建筑楼层编号及层面标高。
C 主要设备表
按子项分别列出主要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参数)、数量。
四、施工图设计
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
2 图纸目录: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或重复利用图。
3 设计总说明
1 设计总说明:
施工图说明应采用公司统一说明,详见《建筑给排水设计说明》附件。
2 图例。
3 给水排水总平面图
1) 绘出各建筑物的外形、名称、位置、标高、指北针(或风玫瑰图);
2) 绘出全部给排水管网及构筑物的位置(或坐标)、距离、检查井、化粪池型号及详图索引号;
3) 对较复杂工程,应将给水、排水(雨水、污废水)总平面图分开绘制,以便于施工(简单工程可以绘在一张图上)。
4)给水管注明管径、埋设深度或敷设的标高,宜标注管道长度,并绘制节点图,注明节点结构、闸门井尺寸、编号及引用详图(一般工程给水管线可不绘节点图);
5) 排水管标注检查井编号和水流坡向,标注管道接口处市政管网的位置、标高、管径、水流坡向。
6) 排水管道高程表和纵断面图
a 排水管道绘制高程表,将排水管道的检查井编号、井距、管径、坡度、地面设计高、管内底标高等写在表内。简单的工程,可将上述内容直接标注在平面图上,不列表。
b 对地形复杂的排水管道以及管道交叉较多的给排水管道,应绘制管道纵断面图,图中应表示出设计地面标高、管道标高(给水管道注管中心,排水管道注管内底)、管径、坡度、井距、井号、井深,并标出交叉管的管径、位置、标高;纵断面图比例宜为竖向1:100(或1:50,1:200),横向1:500(或与总平面图的比例一致)。
4 水泵房平、剖面图
一般指利用城市给水管网供水压力不足时设计的加压泵房,
1) 平面图
应绘出水泵基础外框、管道位置,列出主要设备材料表,标出设备型号和规格、管径、阀件,等位置、尺寸。
2) 剖面图
绘出水泵基础剖面尺寸、标高,水泵轴线管道、阀门安装标高,防水套管位置及标高。
5 水塔(箱)、水池配管及详图
分别绘出水塔(箱)、水池的进水、出水、泄水、溢水、透气等各种管道平面、剖面图或系统轴测图及详图,标注管径、标高、最高水位、最低水位、消防储备水位等及贮水容积。
6 建筑给水排水图纸
1 平面图
1)绘出与给水排水、消防给水管道布置有关各层的平面,内容包括主要轴线编号、房间名称、用水点位置,注明各种管道系统编号(或图例);
2)绘出给水排水、消防给水管道平面布置、立管位置及编号;
3)当采用异型系统原理图时,应标注管道管径、标高(给水管安装高度变化处,应在变化处用符号表示清楚,并分别标出标高(排水横管应标注管道终点标高),管道密集处应在该平面图中画断面图将管道布置定位表示清楚;
4)底层平面应注明引入管、排出管、水泵接合器等与建筑的定位尺寸、穿建筑外墙管道的标高、防水套管形式等;
5)标出各楼层建筑平面标高(如卫生设备间平面标高有不同时,应另加注),灭火器放置地点;24m 以上住宅,首层做商铺的住宅,必须设置喷淋系统;消火栓管必须做环管,环管设检修阀门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消火栓支管,不能连接多于2支消防箱,(低层住宅可为枝状),原则上广州地区低层住宅也要设消火栓系统(地方消防部门要求);
6)若管道种类较多,在一张图纸上表示不清楚时,可分别绘制给排水平面图和消防给水平面图;
7)对于给排水设备及管道较多处,如泵房、水池、水箱间、卫生间、报警阀门、气体消防贮瓶间等,当上述平面不能交待清楚时,应绘出局部放大平面图。生活水池:优先采用不锈钢生活水箱,水箱进水管必须高于溢流管2.5 倍管径或200mm 以上。
7 系统图
给水系统必须严格遵守给排水设计的要求,原则上,入户水表,前水压不能低于10mH2O,卫生洁具水压不能大于45mH2O,否则必须作分区处理。
1)系统轴测图
对于给水排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一般宜按比例分别绘出各种管道系统轴测图。图中标明管道走向、管径、仪表及阀门、控制点标高和管道坡度(设计说明中已交代者,图中可不标注管道坡度),各系统编号,各楼层卫生设备和工艺用水设备的连接点位置。如各层(或某几层)卫生设备及用水点接管(分支管段)情况完全相同时,在系统轴测图上可只绘一个有代表性楼层的接管图,其他各层注明同该层即可。复杂的连接点应局部放大绘制。在系统轴测图上,应注明建筑楼层标高、层数、室内外建筑平面标高差。卫生间管道应绘制轴测图。
2)展开系统原理图
对于用展开系统原理图将设计内容表达清楚的,可绘制展开系统原理图。图中标明立管和横管的管径、立管编号、楼层标高、层数、仪表及阀门、各系统编号、各楼层卫生设备和工艺用水设备的连接,排水管标立管检查口、通风帽等距地(板)高度等。如各层(或某几层)卫生设备及用水点接管的接管图,其他各层注明同该层即可。
3)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平面图中已将管道管径、标高、喷头间距和位置标注清楚时,可简化表示从水流批示器至末端试水位置(试水阀)等阀件之间的管道和喷头。
4)简单管段在平面上注明管径、坡度、走向、进出水管位置及标高,可不绘制系统图。
8 局部设施
当建筑物内有提升、调节或小型局部给排水处理设施时,可绘出其平面图、剖面图(或轴测图),或注明引用的详图、标准图号。
9 详图
特殊管件无定型产品又无标准图可利用时,应绘制详图。
10. 主要设备材料表
主要设备、器具、仪表及管道附、配件可在首页或相关图上列表表示。
11、施工图图纸设计
设计人员应认真学习给排水专业有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强制性条文规范等。给其它专业委托及给排水方案的确定应与专业负责人或总工协商。
12.给排水专业与其它专业协调内容
A、给排水与建筑专业
(1)避免水池、卫生间、厨房邻近电房;
(2)避免排水管穿越沉降缝;
(3)优先考虑层间抄表,水表安装于公共空间,并设水表间,水表安装方向长度>90cm。
(4)水表间楼板预留管线孔洞,保留钢筋,便于完工后封堵;
(5)泵房面积充足,高度大于3m;
(6)消防泵房设防火门,且能直接通向室外或安全出口;
(7)消防、生活水池分别设置;
(8)生活水池预留正,中间无柱、便于安装不锈钢水箱;
(9)水池、水箱水面以上有足够空间安装检修孔和浮球阀等,不考虑结构梁影响情况下,侧开检修孔的水面以上留80cm,顶开的50cm;
(10)集水坑最好设为长方形,1500×800,以便安装2 台水泵(一用一备)
(11)消防电梯排水集水坑,1500×1500,深度以消防基坑府深1m,以达到有效容积2 立方米;
(12)电房通道亦需设集水坑,以排除喷淋水;
(13)提倡卫生间内设管井,减去管道外露以影响外立面;
(14)要排足够、适合场地设化粪池,以便粪水管道不会太长;
(15)化粪池及污粪水,雨水管于室外宽度要求5m;
(16)分户空调室外、室外机要对应,且预留¢80 冷缧管孔,厅空调室外搁板1000×400,卧室空调800×400。
(17)室外机安装位置要考虑到:
①通风散热通畅;
②不影响其它用户;
③与室内距离尽量靠近,且使冷缧、冷凝管安装隐蔽和美观、排水方便;
B、给排水与结构专业
a、卫生间、排水管不能穿越不同住户,要求结构考虑沉箱高度400mm,
如有穿梁必须征得结构同意,并做加强处理,保证结构稳定性;
b、埋地管道必须考虑地梁及承载标高;
c、如有转换梁,不能穿越转换梁,并要求结构提供位置。
C、给排水与甲方
与甲方人员取得联系,取得所建工程周边的城市资料,如进水管的位置、市政
管压力、排水市政管位置、城市排水系统分流情况;
13.广州地区对给排水设计的地方性要求:
1、环卫局
化粪池选型:
(1)住宅 按每人 0.12 ,每户 0.456
商铺每间按一户计 0.456
(2)公厕及公共建筑,按每一蹲位2 计;
2、园林局
室外排水管不能用混凝土管;PN500 以下采用VPVC 波纹排水管;
PN500 以上采用HDPE 塑料排水管;
3、卫生防疫部门
A、生活水箱采用不锈钢生活水箱;
4、建委
生活给水管不能采用镀锌钢管,选用PPR 给水管(室内冷热水)
5、消防局
(1)三层以上住宅要配置消火栓
(2)首层商铺设置喷淋;
(3)消火栓间距不能大于25m。
五、设计图纸校对
每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设计人员应对图纸进行自校,并交由专业负责人审核,内容详见审核记录卡。
给排水专业设计图纸校对记录
工程名称: 设计号: 设计人: 校对: 时间:
图号 校对内容 评价 具体意见 整改情况
一、目录
1)排序是否合理
2)图纸编号是否与目录相符
二、给排水部分
1)进水管是否安装逆止阀
2)管径选择是否正确
3)敷设方式是否美观
4)平面图与说明中规格是否一致。
5)排水管是否分流
6)化粪池位置及大小是否正确
7)排水管是影响建筑美观
8)套管位置及大小是否正确
三、消防部分
1、说明
1)防火分类是否正确
2)说明各选项是否反映本工程特点。
2、平面图
1)进水方式设置位置管线是否正确
2)消火栓布置是否合理。
3)喷淋头布置是否合理。
系统和设施,消防水量水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容积等技术参数是否合理。
(3) 4)平面管线管径是否正确。
给排水专业设计图纸审核要点
1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年版(具体条款略)。
2 设计依据 设计采用的设汁标准、规范是否正确、是否为现行有效版本。
3 系统设计
总体要求
(1)给水、排水、热水等各系统设计是否合理,设计技术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是否按消防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相应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消防、水喷雾消防和灭火器等
水泵、水处理设备、水加热设备、冷却塔、消防设施等选型是否安全,符合系统的需要。
4 给水系统
4.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3 年版)
(1)在满足使用要求和保持给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采用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节水型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2)第3.2.10 条规定,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和生活饮用水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
(3)第3.2.14 条规定,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龙头时,应有明显标志。
(4)第3.5.11 条规定,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5)第3.5.7 条规定,给水管不得穿过配电间。
(6)第3.2.5 条规定,给水管网装设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引入管和水箱消防出水管,应装设止回阀。
(7)第3.4.10 条规定,消防给水系统的减压阀后(沿水流方向)应设泄水阀门定期排水。
(8)第3.8.10 条规定,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的上下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设置水泵;
在其他房间设置水泵时,水泵机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
(9)第3.7.5 条规定,贮水池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排入
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污染措施。溢流管管经应按排泄贮水池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贮水池应有盖,并应采取不受污染的防护措施。
(10)第3.7.5 条规定,水箱应设进水管、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溢流管管径应按排泄水箱最大入流量确定,并宜比进水管大一级。
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装置。
(11)第4.2.15 条规定,公共浴室淋浴器出水水温应稳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
—、采用开式热水供应系统;
二、给水额定流量较大的用水设备的管道,应与淋浴器配水管道分开;
三、多于3 个淋浴器的配水管道,宜布置成环形;
四、成组淋浴器的配水支管的沿途水头损失,当淋浴器少于或等于6 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200Pa:当淋浴器多于6 个时,可采用每米不大于350Pa,但其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5mm。
注:①工业企业生活问和学校的淋浴室,宜采用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单管热水供应系统应有热水水温稳定的拄术措施。
② 公共浴室不宜采用公用浴池沐浴方式。
(12)第4.4.15A 条规定,在闭式热水供应系统中,应采取消除水加热时热水膨胀引起的超压措施。
(13)第4.6.6 条规定,热水管网在下列管段上,应装设止回阀:
一、水加热器或贮水器的冷水供水管。
二、机械循环第二循环回水管。
三、混合器的冷、热水供水管。
4.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6.4 条规定,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水总立管,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和电气立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用部位。
4.3 《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l99—86
第8.2.2 条规定,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lm 时,应采取减压措施。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道。
5.1排水系统 GB50015-2003(2003 年版)
(1)第4.1.4 条规定,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而且天面雨水应与阳台分开。
(2)第4.2.7 条规定,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的卫生器具不得共用存水弯。
(3)第4.3.3 条规定,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4)第4.3.3 条规定,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5)第4.3.12 条规定,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水立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3.12 的规定。
最低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至立管管底的垂直距离 表4.3.12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层) | 垂自距离(m) |
≤4 | 0.45 |
5~6 | 0.75 |
7~12 | 1.20 |
13~19 | 3.00 |
≥20 | ≥ 6.00 |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②排水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 0m。
③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则排水支管应单独排出室外。备注: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或硬聚氯乙烯螺旋管时,按CJJ/T29-98 或CECS94:97 执行。
(6)铸铁排水管道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柔性接口:
①高耸构筑物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物内,排水立管应采用柔性接口;
②排水立管高度在50m 以上,或在抗震设防8 度地区的高层建筑,应在立管上每隔二层设置柔性接口;在抗震设防9 度地区,立管和横管均应设置柔性接口。
注:其他建筑在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柔性接口。
(7)在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水管道上,应根据建筑物层高和清通方式按下列规定合理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①、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但在建筑物最低层和设有卫生器具的二层以上坡顶建筑物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平顶建筑可用通气管顶口代替检查口。当立管上有乙字管时,在该层乙字管的上部应设检查口。检查口的设置高度,从地面至检查口中心宜为1.0m,并应高于该层卫生器具上边缘0.5m。
注:如采用机械清扫时,立管检查口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②、在连接2 个及2 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 个及3 个以上的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上,宜设置清扫口。
③、在水流转角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清扫口。
④、污水横管的直线管段上检查口或清扫口之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3.5.3 的规定。
(8)下列污水管段应设环形通气管;
①连接4 个及4 个以上卫生器具并与立管的距高大于12m 的污水横支管。
②连接6 个及6 个以上大便器的污水横支管。
(9)生活污水集水池的设计,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和直通室外的通气管。
(10)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应设置隔油池。污水在池内的流速,宜采用0.002-0.01m/s,停留时间可采用0.5-1.0min。隔油池的拌出管至井底深度,不宜小于0.6m。
(11)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应设隔油井。污水在井内的流速不得大于0.005m/s,停留时间可采用2-10min。井内存油部分容积应根据顾客数量和清扫周期确定,且不宜小于该井有效容积的25%。
注:宜在室内设地上式隔油器。
(12)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注:医院污水系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被病原体污染了的水。
5.2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第6.1.6 条规定,住宅的污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
5.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1)第6.2.11 条规定,排水干管成污水集水池应设透气管,透气管宜接入排风竖井。
(2)第6.2.19 条规定,扩散室应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也可与洗消水集水坑共用)。
注:防爆波地漏可用法兰堵板或丝堵清扫口代替。
6. 消防设计
6.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1 年版)
(1)第6.3.3.1l 条规定,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第7.4.4 条: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 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第7.4.5.3 条规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4)第7.4.6 条规定,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②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③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干50m。
④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 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 时,消火栓应设减压装置。
⑤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5)第7.4.7 条规定,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 ;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 ; 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 。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 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6)第7.5.4 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 的放水阀门。
(7)第7.6.6 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8)第7.6.9 条规定,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 年版)
(1)第8.6.3 条规定,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建筑物的量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
二、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 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m3 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三、沼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四、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2)第8.7.7 条规定: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第8.8.2 条规定: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6.3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6.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第7.2.3 条规定,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②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③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6.5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88
(1)第7.1.2 条规定,甲等及乙等的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并应同时设置水幕保护,如受条件限制未设防火幕时,应符合第7.3.2 条之规定。
(2)第7.1.3 条规定,舞台主台通向各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按7.3.1 条规定设置水幕。
(3)第7.3.2 条规定,甲、乙等的大型及特大型剧场的舞台与观众厅、侧台、后台的隔墙的孔洞处,应设置水幕系统。
6.6 《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第4.1.14 条规定,高层建筑内明敷管道,当设计要求采取防止火灾贯穿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llOmm 时,在楼板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 的防火套管,且应按本规程第4.1.13 第一款的规定,在防火套管周围筑阻水圈(图4.1.14-1)。
②、管径大于或等于llOmm 的横支管与暗设立管相连时,墙体贯穿部位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300mm 的防火食管,且防火套管的明露部分长度不宜小于200mm(图4.1.14-2)。
③、横干管穿越防火分区隔墙时,管道穿越墙体的两侧应设置阻火圈或长度不小于500mm 的防火套管(图4.1.14-3)。
7 施工图的设计深度
(1)是否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2)是否叙述室外可资利用的市政给水管根数、管径、压力或生活、生产、室内外消防给水来源情况。
(3)设计总说明中应对高层建筑的分类、多层建筑中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建筑物面积和体积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4)建筑物中餐饭厨房、游泳池、泡沫灭火设施、气体灭火设施等部分,如果甲方另外委托专业设计部门设计,应做到给水、排水或消防给水预留管接头。
(5)设备表应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和数量。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6)室外给排水管网图应表明接入市政给水、污水和雨水管道的位置、管径、给水管顶埋深、排水管底(或检查井底)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