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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公示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2013-5-29 10:06:06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章         

省公安厅消防局相关文件规定

二、备案范围、时限及方式:

除需要申报验收的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备案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盖章原件)、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抽查意见书;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盖章原件)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

(3)《建筑工程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登记表》、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出厂合格证)。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

窗口备案——出具备案凭证(如申报资料齐全)——受理(确定为抽查对象)——现场验收——出具抽查意见(合格或不合格)——公告。

五、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抽查意见,如需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数量:

不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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